TIPA智財評論月刊【原TIPA電子報】 2021年11月 第十一期

TIPA智財評論月刊【原TIPA電子報】 2021年11月 第十一期

 每月精選文章 

【專利】結合複數前案之設計專利創作性判斷─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行專訴字第88號判決為例

賴名亮助理教授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兼任專利審查委員

 在國際貿易的體系之下,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皆已依照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對於工業設計具新穎性或原創性者,予以保護,多數國家對於新穎性或原創性規定較有共識,工業設計與已知設計、或與習知設計特徵之結合需要有顯著差異才具備新穎性或原創性。但是對於創作性的判斷,主要是為了解決設計創作之創新程度與創作難度的問題,並希望在產業利用發展與創新保護之間取得一適度平衡,避免設計專利核發浮濫,設計創作與先前設計之必須具有明顯差異之視覺效果,才具有可專利性。創作性的判斷在不同專利局的審查標準可能差異很大,例如在美國設計專利的「非顯而易知性」判斷,在整體觀察比對的原則之下,允許結合引證文件中一個以上先前技藝,挑戰設計專利申請案的非顯而易知性;但歐盟設計在註冊申請時,只有形式審查,即不審查案件的新穎性和獨特性,只有請求無效宣告時,才對新穎性與獨特性進行實質審查,而其「獨特性」判斷只與單一先前引證進行比對,與我國設計專利的創作性判斷不同,我國創作性判斷除了可以一份引證文件中之部分技藝內容的組合,也可能是一份引證文件中之部分技藝內容與其他已公開之先前技藝內容的組合,也可以是多份引證文件中之全部或部分技藝內容的組合,本文即以一個實務案例發起探討,討論我國結合複數前案之設計專利創作性判斷原則。(詳全文)

 

【娛樂產業與智慧財產研討會紀實(七)】—數據驅動下的影音IP:權利保護與管制取徑

 盧建誌助理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 

 串流影音平台Netflix顛覆以往創作產生的型態與過程,採用Subscription Video-On-Demand (SVOD)訂閱式隨選收看的影音模式,由「使用者」的角度來蒐集數據,降低傳統創作模式所具有的投資風險,將串流科技應用於不同影音內容運營模式之推動。
美國眾多著名娛樂法學者提及,科技對娛樂產業影響非常大,1999年網際網路出現時,帶來了娛樂產業第一次顛覆式創新,而第二次創新則是在2008年串流音樂平台爆發時,這兩次的創新為傳統法規範帶來很大的衝擊。串流是在娛樂產業內獲得收益最重要的方式,除了影音產業外,音樂產業如Spotify也是因為串流而帶來巨大收益,對傳統影音授權模式也帶來影響。
智慧財產權的精神在於賦予創作與創新者一定期間和範圍的獨占權(Exclusive Right),進而得以藉由此權利賦予獲得保護,並得以由授權的過程中獲得利益,而這樣的利益包含經濟上的誘因(Economic Incentive),將促使創作的生態系統生生不息,維持社會上的藝術創作與科技創新的發想源源不斷。(詳全文)

TIPA智財評論月刊【原TIPA電子報】 2021年11月 第十一期

 IP案例評析 

109年度第二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議記錄 (主題:著名商標與公司名稱使用問題)

我國商標法自1930年(民國19年)國民政府制定公布施行迄今(2020年11月12日),歷經十五次修正,其中不乏全盤修正整部法律者。關於著名商標之保護,商標法歷來之修正方向均為擴大保護,一則是在落實國際公約,包括巴黎公約第6-1條、TRIPS協定第16條及1999年WIPO之「著名商標保護規定之共同決議事項(Joint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Provis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Marks)。除了因應國際趨勢,強化著名商標保護亦在回應商標法第一條所明定之立法目的: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及保障消費者利益。(詳全文)

TIPA智財評論月刊【原TIPA電子報】 2021年11月 第十一期

 認證考試 

【停辦通知】TIPA 110年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停辦說明

TIPA「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5 月中旬後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升溫影響,TIPA接獲原預定之考場通知,場地因學校防疫措施皆取消租借。疫情期間TIPA盡力詢問其他合適考場,惟因適合的場地不足,且符合能力認證電腦考科設定之電腦教室數量稀少。諸多考量之下,110 年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商標類台北場」110 年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商標類台南場」、110 年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專利類」,皆取消辦理。 為保障考生權益,110年度能力認證考試報名費全額退費。

依能力認證簡章,單科成績得保留3年。107年之考試成績原於110年效期屆滿,因今年度能力認證考試取消,成績保留期限將順延一年(108年及109年之考試成績亦同)。(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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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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