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談人:黃絜助理教授 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 紀錄:張以雨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經濟法組一年級 黃絜助理教授以「AI 時代中的倫理性著作權法」為題,從作者性、人機協作與 AI 訓練制度三個面向,深入探討生成式 AI 對著作權法核心理念的挑戰。她指出,生成式 AI 所帶來的問題,不只是技術問題或產業問題,更涉及人類如何理解創作、文化與知識生產的根本價值。因此,未來的著作權制度除了追求產業效率與經濟利益,也應納入倫理、公平與文化主體性的思考。 首先,黃助理教授從「人類作者性」的概念出發,回顧美國與中國有關 AI 生成作品的重要案例與行政見解。她指出,目前多數國家仍以「人類創作」作為著作權保護的核心前提。例如美國著作權局即認為,AI 本身並非法律主體,因此純 AI 自動生成的內容原則上不具有著作權;中國法院則強調,即使使用 AI 工具創作,真正進行智力投入與創作判斷的仍然是人類。黃助理教授藉此說明,AI 雖然能生成文字、圖像與音樂,但法律制度仍須維持對「人類創作」的重視。 黃助理教授繼而將討論焦點轉向 AI 訓練資料利用問題,她指出,目前全球 AI 發展高度依賴大規模資料訓練,但創作者往往無法得知作品是否被納入模型學習,也無法有效取得合理報酬。因此,她認為未來制度應提高資料利用透明性,並建立兼顧創新與補償的授權機制。在臺灣的制度脈絡下,她特別提出可以考慮建立具有退出( opt-out) 機制的法定授權制度,讓權利人得以選擇退出 AI 訓練,同時降低 AI 開發者的交易成本。 此外,黃助理教授也特別關注 AI 對文化主體性與傳統智慧創作的影響。她提到,當 AI 可以大量學習與模仿特定文化風格時,原住民族文化、傳統藝術與地方知識很可能被大量擷取與再製,甚至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成為商業化素材。因此,她主張未來著作權制度不應只關注經濟利益分配,更應重視文化倫理與弱勢文化保護。 黃助理教授總結「倫理性著作權法」的核心,不只是討論 AI 是否侵權,而是如何在科技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維持人類創造力、文化多樣性與社會公平。她認為,AI 時代的法律制度必須同時兼顧透明性、問責性與文化價值,才能真正建立永續且具有公共信任基礎的 AI 治理架構。
講者簡介 姓名:林宜柔 現職: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學歷: 美國印第安納大學布朗明頓分校 法學博士 S.J.D., Indiana University Bloomington,U.S 經歷: Graduate Student Assistant for International Programs, Indiana University Maurer School of Law 社團法人台灣文化法學會 智慧財產權法及政策委員會委員 社團法人台灣文化法學會 副秘書長 ------------------------------------------------------------------------------------------------------------- 本篇文章著作權歸屬撰稿人,其內容與見解不代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