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TIPA「花開盛季,產地物語」產地標章研討會-我國產地標章推動政策

 

主講人:夏禾科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

紀錄:郭嘉安  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二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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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產地標章法治沿革

       為了讓大家了解我國產地標章推動政策,夏禾科長首先簡介了產地標章法律制度沿革。

       產地標章的功能為表彰商品的地理來源以及其與地理的連結性,即基於該地理來源的自然或人文因素,而有特定的品質或聲譽。而我國制定產地標章制度的契機為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並簽訂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由於該協定要求會員國制定地理標示的保護制度,所以我國於2003年將產地標章的制度納入商標法當中。此後,又陸續於2004年和2007年訂定相關作業要點和審查基準,並隨著制度運作逐漸成熟,2011年於商標法中更為完整的定義何為「產地團體商標」及「產地證明標章」。

       一般的商標係指向單一來源的提供者,而具有「產地團體商標」的商品可能來自數個不同的來源,例如透過具有特定資格的團體監督管控旗下所有會員所生產的商品,這些商品皆有大致相近的品質或其他特徵,藉此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相互區別;「產地證明標章」則是用來證明商品或服務具備特別的品質或特徵,藉此與沒有經過證明的商品或服務相互區別。

 

二、產地證明標章實例

       產地證明標章之實例,有池上米、鹿野米、紅烏龍、凍頂烏龍茶、日月潭紅茶等大家耳熟能詳的商品。產地團體商標之實例,則有大甲芋頭、公館芋頭、公館紅棗、美濃豆、美濃野蓮等。

 

三、產地標章制度之優點

       對權利人而言,產地標章制度可作為宣傳、推廣具產地關連性之商品或服務的有力基礎,持續累積聲譽,為商品或服務加值,並有助於帶動地方經濟。且標章權人得依商標法循民、刑事等途徑有效維繫會員權益與標章之公信力。

         對消費者而言,則可以透過產地標章制度獲得更豐富的資訊與更值得信賴的商品或服務。這可以從三個面向來理解:

(一)標章權人資格:產地證明標章的申請條件相較一般的商標更為嚴格,權利人必須具備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的能力,而且其自身不得從事所證明商品的製造或服務提供,因此具備一定的中立性;而產地團體商標的權利人則須具備一定的產地代表性,在特定的地理區域內,能夠代表該區域中製造特定商品或服務的業者。

(二)使用規範說明書:說明書清楚敘述了產地標章具體滿足了哪些條件以及使用何種方式監督、控管該標章,以及使用上發生爭議時如何處理,對於消費者而言,能夠更有制度性的確定商品或服務具備一定的品質。

(三)產地關聯性:產地標章能夠清楚界定商品或服務所來自的區域範圍,以及其具有之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並能確保與特定地理環境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四、產地標章推動現況

       產地標章制度在我國推動至今已超過20年,現在總共有132個標章。然而,近來調查發現部分標章並未獲得積極使用,主要原因在於成本考量,例如檢驗農藥、標籤黏貼、產品採樣等皆需成本,十分考驗標章權人有無足夠的經費和人力來使用產地標章。

         對於智慧財產局而言,除了政策上的制度建構外,也希望能夠讓產地標章權人或潛在的申請人對產地標章制度有更為完整而正確的認識,進而協助其找到最適合該地需求的方針。智慧局作為審查者的角色,較為欠缺推廣宣傳的資源,但仍希望透過多元途徑有效推廣大家使用產地標章。

 

 

講者簡介

姓名:夏禾

現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審查官兼科長

學歷:學士-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雙修法律學系財經法組

           碩士-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學碩士-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

經歷:商標審查官兼科長(2022-)

           商標審查官(2017-2022)

           商標助理審查官(20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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