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世界智慧財產日研討座談會:台北場紀實4】—Gaming and IP Right in Metaverse

主講:王翊至律師 KKCompany Head of Legal

紀錄:楊博翔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經濟法組三年級

壹、什麼是元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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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元宇宙的緣起最初是由1992 年的小說Snow Crash最先提出,小說中主角透過穿戴式裝置進入虛擬的電子世界,而較為近期的電影一級玩家中,也建構出「綠洲」的虛擬世界,將元宇宙的概念更加具體化。具體而言,元宇宙的概念是讓現實生活中的個人能透過將自己的虛擬分身置入元宇宙中,進行現實世界中所能有的體驗,及現實世界中無法嘗試的體驗。至於元宇宙的定義,王翊至律師認為,所謂元宇宙是指使用者透過AR、VR、區塊鏈等技術所形塑出的虛擬、共享空間,可以凝聚使用者在該空間進行社交、遊玩或工作的虛擬世界。

 ​ ​ ​ ​ ​ ​ 而目前,元宇宙的發展也正如火如荼的進行中,如Facebook便開發Infinite Office,打造虛擬的工作環境,讓使用者可以透過穿戴式裝置,讓自己的虛擬分身和同事的虛擬分身可以在同一個虛擬空間中開會、討論、一起工作,增加使用者線上會議的互動感。

 ​ ​ ​ ​ ​ ​ 但元宇宙的出現也開始模糊了現實與虛擬世界的界線,以高雄高分院110年上易字359號的案件為例,電子線上遊戲中的玩家辱罵其他玩家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法院認為虛擬世界中的角色不具有獨立人格,且該角色也無法與現實世界中的玩家連結,因此在虛擬世界中辱罵其他玩家的遊戲角色無法構成公然侮辱罪。

貳、對元宇宙的反思 ​ ​ ​ ​​ ​ ​
 
 ​ ​ ​ ​ ​ ​ 首先,在元宇宙尚在快速發展的這個階段,我們又該如何用法律去建構框架,引導、規範這樣的世界呢?尤其是我們現在對元宇宙還保有無限想像的同時,又怎能以有限的法律條文去劃定界線?

 ​ ​ ​ ​ ​ ​ 其次創建元宇宙最初的理想是為創造一個去中心化的世界,然後在建構元宇宙這樣龐大的虛擬世界的同時,卻需要大量的資本去購置、建設足夠的設備、伺服器才能夠真正達成目標。如此一來,這樣的世界真的能夠不經由一個擁有龐大資本的中心化組織去形成嗎?再者,虛擬世界中的虛擬分身究竟是一個人,還是只是一個事物,我們應該賦予我們的虛擬分身一個怎樣的法律地位?

 ​ ​ ​ ​ ​ ​ 最後,虛擬分身可否作為著作權法上的著作權人?是否享有著作人格權? 元宇宙中的創作是否得為著作權法中的著作?王翊至律師希望透過這些問題的提出因發大家對元宇宙更多的想像與思考。

 參、虛擬世界中所碰到的現行實務問題​ ​ ​ ​ ​ ​ 
 
 ​ ​ ​ ​ ​ ​ 在Minsky v. Linden Research, Inc.一案中,玩家Minsky在遊戲Second Life中創造了一間名叫Slart的藝廊,並在藝廊中販售玩家在遊戲中自行創作的藝術品以及其交易所得的NFT,後來更在現實世界中註冊了Slart藝廊的商標。其後,有其他玩家在遊戲中盜用Slart藝廊的商標,玩家Minsky向遊戲公司Linden Research, Inc客訴卻未獲回應,因此Minsky憤而對Linden Research, Inc提起訴訟請求排除其他玩家對其商標的侵害。法院最終雖然因為雙方和解而沒有對本案的直接回覆,但法院於事前核准了Minsky申請的禁制令。可以進一步思考的是,若玩家在現實世界中沒有註冊商標,則玩家是否有其他權利可以主張?

 ​ ​ ​ ​ ​ ​ 在Taser International Inc. v. Linden Research, Inc.案中,許多玩家在遊戲Second Life中製作了與Taser公司產品相似的電擊槍,Taser公司因此對Linden Research, Inc.提告,可惜後續Taser公司撤告,無法觀察法院是否認為虛擬世界中使用他人商標構成侵權。此處我們可以進一步思考的是,現實世界中的商標是否會與虛擬世界中的商標嫁接?

 ​ ​ ​ ​ ​ ​ 最後,在AM General LLC. v. Activision Blizzard, Inc.及E.S.S. Entertainment 2000 Inc. v. Rock Star Videos, Inc.案中,前者是製作悍馬戰車的AM General LLC. 控告Call of Duty的遊戲製造商Activision Blizzard, Inc.,在遊戲中使用悍馬戰車的外型,侵犯了AM General LLC.的外觀商標;後者則是經營脫衣舞孃酒吧的E.S.S. Entertainment 2000 Inc.控告Grand Theft Auto(俠盜獵車手)的遊戲製造商 Rock Star Videos, Inc.於遊戲中使用其脫衣舞孃酒吧的外觀。最終法院均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意旨,認為被告方享有言論自由,得在虛擬世界中使用原告方的商品外型,判決原告方敗訴。

 講者簡介

姓名:王翊至

現職:KKCompany Head of Legal

學歷/專業資格:

1. 台大法律系財經組
2. 台大法研所公法組

經歷:中華民國執業律師

簡介:執業初始在工程與促參領域打滾,後加入廢棄物清理領域並參與傳產線上化及科技化過程;於2020年加入KKCompany,現投入在智慧財產權的創新運用與網路科技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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