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與AI商業應用與智慧財產權研討會紀實(一)】—5G的營運模式與智財布局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王偉霖所長

紀錄:滕玉翔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經濟法組三年級

壹、前言

       隨著技術演進,5G網路於未來將朝三大面向發展,即(一)自設備面而言,將轉向開放接取網路(Open RAN,O-RAN);(二)在應用面上以5G行動寬頻專網(5G Enterprise Network)為主;以及(三)自網路面上,建構立體3D組網,為其發展趨勢。就5G技術帶來的突破性而言,轉向開放接取網路意味著建置硬體設備成本的降低,可望打破現今4G時代,硬體建設多由大型設備商所壟斷的局面。次就5G行動寬頻專網而言,由於專網具「高可靠性」與「低遲延性」,可與物聯網等技術結合,達成多方應用的潛力。而網路面上,由於5G技術不再限於陸上通訊,而能在海上、空中發展,故將形成陸海空一體化的全方位網路,使網際網路的覆蓋更為全面。以下將依序說明5G技術由此三面向帶來之發展與變革。

貳、開放接取網路(O-RAN)的發展與架構

一、何謂「開放接取網路(O-RAN)」?

       所謂O-RAN即開放接取網路,意指其技術市場開放多元業者參進,屬於「開放式」平台。過去4G時代中,基地台所使用之硬體處理單元皆為專用設備,故不同廠商設備間無法相容互通,導致其設備多為大型設備商所壟斷。然而,5G設備轉向開放式架構,使其硬體不再侷限於專用,而轉向一般商用型設備。如此,不同廠商間縱使使用不同設備仍得互聯互通,即無必須使用美、中大型廠商所提供之技術與產品之必要,因而產生台灣廠商進入市場之契機。

       O-RAN目前已通過標準制定階段,待方案整合與測試驗證通過後即可進入大規模建設期,故仍有台灣企業參與空間。關於O-RAN的軟體開發,主要由開源軟體組織為主導,推出具介面控管功能之軟體。此外,傳統電信業者為主的3GPP亦提出其介面標準,以供O-RAN業者接軌。儘管O-RAN技術於硬體面上仍有若干技術問題尚待克服,但軟體業者已有較長足的發展,不但培育自有供應鏈,更與雲端業者結盟。甚且其中許多業者原非傳統電信業者,亦已開始布局參與O-RAN建設,形成百家爭鳴之局面。

二、各國對O-RAN技術的看法

       O-RAN技術受多國政府關注並以具體政策推動其發展。以美國為例,由於4G時代下,傳統設備多由華為所壟斷,基於國防與資訊安全考量,為取代華為現有之領先地位,美國便積極推動O-RAN發展。為此,美國不但編列高達7.5億美元的預算提供財政支援;聯邦通信委員會(FCC)更提供20億美元協助傳統電信業者汰換華為設備,足見其推動政策之決心。

       惟O-RAN技術並非毫無缺點,反對者即認為O-RAN採取開放式介面雖有助於技術及市場的透明公開,而有利於競爭與監督,然更多業者參與同樣意味著技術破口的增加,將提高管理的成本與難度。此外,O-RAN技術亦遭傳統業者質疑與現有技術間存在相容性問題,將對後續利用形成阻礙。但無論如何,美國扶植O-RAN技術的政策,應已大致確立。

       歐洲各國對於O-RAN技術的看法與美國大致相同。以英國而言,其已宣布與日本電氣(Nippon Electric Company, Ltd,NEC)合作,將之視為未來替代華為的候補企業之一;NEC並於2020年11月宣布建立O-RAN研究中心。與此同時,德國同樣編列20億歐元預算補貼O-RAN研發計畫和中小企業,可見O-RAN對歐洲國家而言同樣屬於重點發展項目。

       而我國產業面對O-RAN浪潮興起,相較於過去我國廠商主要提供硬體代工與部分基地台零組件,主要獲利仍掌握於大型設備商手中之情景,O-RAN採開放性介面將改變此現況。未來我國除既有供應項目外,亦有機會參與供應接取網路及核心網路,甚且供應整套5G系統供專網使用。此外,O-RAN技術雖可允許不同設備間互聯互通,但仍然存在相容性問題。由於參與業者眾多,檢測相容性的需求亦可期待將大幅成長,故我國於相容性測試上亦存有商機。

參、5G行動寬頻專網

一、「專網」的概念與應用

       所謂專網即相對公用網路而言。由於5G網路容量較大,理論上應可擷取部分頻寬供特定目的使用,故可形成特定區域、特定企業內之專用網路。以企業為例,若其使用傳統4G網路提供之頻寬,恐因地形特殊或基地台欠缺而有收訊不良等不穩定現象發生;倘各機器設備皆須聯網亦將產生資費過高之問題。因此,若於企業或工廠內部設置專用網路,不但傳輸穩定,費用亦可降低。且因國防、軍警乃至一般商業大樓皆可能有此需求,專網帶來的利益具可期性。

       其中,又以專網於智慧醫療的應用最為明顯。醫院、藥局以及病患家屬間常有聯絡需求,此際,5G技術帶來的高畫質不但有助於建置管理中心、管制特定區域人員出入,更可於遠距醫療等醫生需透過影像視訊指導開刀,極度仰賴高穩定、低遲延的傳輸技術之場合有所發揮。基此,目前全球已有45個國家建置4G/5G專網或釋出5G頻譜,至少370間公司設置專網,市場熱絡程度可見一斑。

二、寬頻專網的法規與政策

       5G寬頻專網於法規上面臨之主要問題在於(一)監理機關在政策上是否應保留專屬頻譜,以及(二)民眾申請近用頻譜之方式及時程規劃。若欲達成頻譜的和諧共用,需仰賴監理機關釋出誘因,並收取合理的頻率使用費。我國行政院於第3679次院會決議(108年12月5日)中已釋出4800-4900(MHz)之頻段供行動寬頻專網使用,並開放各界申請進行場域實驗。惟因該頻段為警消專網,故民眾申請使用該頻段時,不得干擾警消專網合法通信,亦須忍受警消專網之通信干擾。就監理規則而言,目前行動寬頻專網使用頻譜應繳交頻率使用費,且單位成本應與電信事業接近。然而,若觀察他國立法例,應可發現國外作法與我國現況有些許不同。

       以德國為例,依德國法規規定,僅欲申請使用區域內不動產所有權人或承租人方可申請使用頻譜;申請者應事先與其他使用者協調以避免干擾,其使用期間為十年,並得延長十年。就申請費用而言,德國納入使用頻寬(B,10-100MHz)、執照年限(t)、使用土地範圍(平方公里計,a1)以及不屬於前開土地之土地使用類別(a2),輔以不同權重作為計算方式(公式:1000+B*t*5(6a1+a2))。儘管自該公式觀之,其單位成本似較電信業者為高,惟實際使用成本卻極低。蓋寬頻專網之地理範圍通常有限,多數專網使用範圍皆小於1(平方公里)。因此,上開公式中,a1、a2實際上皆小於1。經此公式計算後,德國專網使用費率平均介於三萬至五萬歐元,對企業而言實屬相當低廉。除德國外,與我國臨近之韓國亦採類似方式計算費率,且平均費用更較德國為低。如此低費率,其政策目的即在鼓勵寬頻專網的設置與使用,此亦為德國與韓國提供之誘因;與我國目前要求單位成本應與傳統電信業者相近的方式,截然不同。

       此外,我國5G行動寬頻尚面臨頻寬不足之問題。蓋我國5G頻譜資源總量落後全球水準,目前國際5G主流商業頻段為3.3至3.8GHz,主要為商業用途,但我國目前並足量釋出。此外,我國目前行動寬頻專網之4.8至4.9GHz頻段,存在干擾資訊不透明之問題,有盡快處理之必要。倘若政府欲改善現況,於總量難以提升之現狀下,或可考慮收回(收購)頻段後再以頻譜誘因拍賣之方式進行。此外,鼓勵頻譜共享亦為解決之道,以創造頻譜之次級使用機會。然而,目前我國對於租用頻譜設有限制。依電信管理法第58條,電信事業如欲出租其獲分配之頻段,須向主管機關申請,且僅能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因此,非電信事業如欲建置專網,僅能透過頻譜共享之方式,將來是否有放寬必要,尚值研議。

       目前,我國行政機關已考慮將上述警消專網移至他頻段,並著手規劃中。對此,日本亦有相關經驗可供參考。日本於2017年將防衛省專用電信移頻至4.6至4.8GHz,並於測試干擾現象後始開放接受共享申請。因此,無論租借頻譜抑或移頻,皆須更完善且具階段性的規劃。

肆、非地面網路(NTN)之發展

       非地面網路(Non-Terrestrial Networks,NTN),係指5G網路不限於地面之特性,其不但可發展空中網路,甚至具太空載體及高空載體,以實現更完整的網路覆蓋。透過5G藉高空載體實現之高覆蓋率,可解決偏鄉網路訊號不足之困境,並完善巨量機器連結。就我國產業之機會而言,相較於太空載體,台灣廠商的關注焦點似應聚焦於高空載體(High Altitude Platform Station,HAPS)。蓋HAPS具使用年限短之特性,自商業角度而言應可帶來更大量的交易。

       除高空載體外,就衛星與5G技術之發展而言,我國企業聯發科於2020年8月以Inmarsat之地球同步軌道衛星(Geostationary Orbit,GEO)測試衛星NB-IoT標準晶片組,並證明5G行動網路無須修改現有技術即可有效於GEO衛星上運行,將為全球物聯網覆蓋提供極具成本效益之路徑。

伍、5G的智慧財產布局

一、概況

       就5G的智慧財產布局而言,,5G相關專利無論申請數或公開數,近年皆呈現上升趨勢。儘管2020至2021年呈下降趨勢,然係因此期間之申請案尚未至公開時日,並不影響整體趨勢走向。此外,若以國際專利分類(IPC)之分類號進行分析,由於排名第一及第二的無線通訊網路區域資源管理及為傳輸通道提供多用途之裝置之專利量已甚為眾多,較無台灣廠商插足空間。相對於此,排名第五之功率管理之功率節省裝置的專利申請,或為我國廠商較應關注之領域。蓋環保為目前全球顯學,應具可期之商機。

二、5G專利申請國別分析

       若以專利申請國別作為分析基礎,目前5G相關專利申請數以中國居冠,次為美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歐盟及韓國。然而,我國於申請國別中,亦居第八名之位,並以高通(Qualcomm)及聯發科之申請為主,於世界舞台上具一席之地。此外,天線及毫米波技術的專利相關布局仍保有許多機會,尤其我國企業聯發科於5G毫米波技術之專利權人中,仍居第七位,具相當影響力。

三、O-RAN專利申請趨勢分析

       5G相關專利中,O-RAN專利申請數仍呈明顯上升之趨勢,且值得注意者為,其主要專利權人並非傳統中、美、韓等國,而係日本企業NTT DOCOMO。考量我國與日本向來保持良好關係,O-RAN的開放性亦歡迎各界參與,應具備與其合作之發展潛力。

 

 

講者簡歷

姓名:王偉霖

現職: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學歷:

1.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學博士

2. 美國賓夕法尼大學(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法學碩士

3.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

經歷:

1.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2020.09~迄今)

2.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財金法律學系專任教授兼系主任(2017.08~2020.08)

3.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財金法律學系專任教授(2016.08~2017.07)

4.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財金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2015.02~2016.07)

5.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2012.08~2015.01)

6.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2011.08~2012.07)

7. 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智慧財產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2009.02~2011.01)

8. 世新大學法學院智慧財產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兼智慧財產研究中心主任(2006.08~2009.01)

9. 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2005.08~2006.07)

10. 美國軒尼詩布恩法律事務所(Haynes & Boone)外國律師(達拉斯總部)(2004.08~2005.06)

11. 六和法律事務所律師(1999.03~2003.05)

專業領域:

智慧財產權法

生物科技法律與倫理

國際技術移轉

國際貿易與國際直接投資

公司法及企業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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