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產業與智慧財產研討會紀實(五)】—娛樂經紀產業、制度與契約—以演藝經紀為中心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陳思廷副教授
紀錄:翁禎翎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經濟法組二年級

 

壹、娛樂經紀制度與基本認識

一、 演藝經紀制度介紹

(一) 演藝經紀關係的特性

      經紀的功能在於事務的中介,把特殊專業人才引領到公眾面前,使其發揮能力。從產業經紀來看,以經紀內容為區分作品與人的經紀,前者例如藝廊,目前經紀類型則主要偏重後者。另外我們也會區分經理與經紀,前者除了仲介,還會幫忙處理個人事務,後者本質上就只是仲介的概念,尋找演出機會並促成演出。

(二) 演藝經紀活動之業務範圍

      經紀業務範圍分成代理與培訓管理藝人,代理部分除了爭取演出機會,還有協商簽約,而契約內容會因為法律地位有不同的定性。產業特徵部分,可以說是高風險、高收益,在不知道新人會不會成功時就先投入大量成本培養,如果不能出道或是剛出道就引退,可能就收不回來,就此會傾向用高額違約金或其他嚴苛條款來處理;有時為了減低風險雖會簽下明星,但此部分成本仍然是高的。藝人和經紀人都要預防他方違約的可能情形,例如不紅的藝人紅了之後是否會離開,或是現在要不要繼續合作下去;紅的藝人也會考量是否要依賴現有經紀人或是找其他更可信賴之人以減少分潤成本。

(三) 演藝經紀關係的特性

      藝人跟經紀人間具有高度信任關係,在此贊同賴文智律師提出「專業及人際關係的信任」這個點。

      從契約的觀察,締約力量常常不對等,通常經紀公司提出契約範本比較保護經紀人的利益,藝人較無法控制經紀契約內容,但也不排除未來發展後契約調整的可能。經紀契約本質具有長期性、繼續性、專屬性,更可能涉及多方關係,有時候會有第三方介入形成共同或多方契約,例如雙經紀問題,因此可能比想像中來的複雜。另外,演藝經紀關係中經紀人要為公司牟利,但可能會跟藝人發展利益衝突,或是經紀人對某特定藝人有覺得其特別的培養方式,這時可能認為是大小眼、不平等對待,進而可能衍生違反經紀契約之爭議。

二、各國演藝經紀產業現況

      一些國家會用特別行業規範針對經紀人設立證照制度,美國的證照制度區分經紀與經理,有些娛樂法律師也會提供經紀業務;縱然不採取證照制度,像是韓國採取人才培訓中心模式,經紀人不單只是爭取演出機會,更著重培養藝人才能。韓國娛樂組織型態是以大型經紀娛樂綜合公司為主,並且和內容製作例如唱片、電視公司合作。詳細地來說,韓國藝人培訓過程分成志願生、練習生、藝人,志願生需負擔自身費用,等到成為練習生才會由公司負擔。以韓國藝人IU(李知恩)為例,她曾參加多次選拔未果,2007年終於通過LOEN娛樂(後被收購更名為Kakao M)試鏡並於隔年出道,逐年走紅而獲得極大成功,後隨經紀人離開自立門戶,成為新經紀公司EDAM旗下的唯一藝人,為韓國少見的型態,但事實上該公司仍接受原經紀公司Kakao M的投資,此種方式卻能讓IU能夠保持演藝事業發展獨立性。

      相較於此,台灣目前則未針對演藝經紀職業有特別規定,娛樂產業組織型態也很自由。因為欠缺大型巨頭經紀公司,會由內容製作方(如電視台)下設立經紀部門來培養藝人,像是三立或民視不僅製作不少電視劇,也培養不少藝人演出。

貳、演藝經紀契約之基本分析-權利義務

一、演藝經紀契約類型

      契約類型分成全經紀與部分經紀,全經紀約也就是取得處理藝人的所有事務的權利,經紀人可以發揮的空間最大,但大咖藝人可能會有一些保留條款,且全經紀契約條款中演藝工作範圍如何解釋會是一個問題,例如出席朋友餐廳開幕算不算私接工作呢?

      另外也有區分專屬經紀與非專屬經紀,亦即藝人能否自行或委託他人從事經紀範圍的事務,而像是藝人要到境外發展但原經紀公司無法提供當地演出協助時,會發展出共同經紀,也就是雙經紀的型態。

二、演藝經紀契約之法律分析

      契約定性態樣很多,但因個案事實不同會有不同定性。在契約基本條款會約定雙方義務,例如經紀範圍、收入分配、權利歸屬等,在藝人義務部分較多爭議的除了前述全經紀約的私接活動以外,像是維持良好聲譽也很重要。若是要終止契約,在法律層面來說是否讓藝人負全責是值得討論的。

參、演藝經紀契約與權利(含IPR)歸屬問題

      有些經紀條款中會涉及競業限制,藝人在簽訂的時候應留意。另外著作權歸屬在實務上產生了一些爭議,離開原東家後是否還能演唱自己的音樂?像是周杰倫與其前東家阿爾發音樂就該時期的音樂著作權產生爭議,不過這個案子最後是和解了。以蕭亞軒為例,他自立門戶後就將自己在華納的相關歌曲權利買回;國外也有類似案例,像是Taylor Swift就直接把原公司買下,處理方式相當霸氣。最近田馥甄的案例則是因為就前東家華研所屬權利的歌曲未處理好授權,導致演唱會上無法唱自己的招牌歌曲「小幸運」。以上這些案例都是在法律上要多留意的。

肆、結論

      「用不合理的合約書或致命的弱點,強行把人留住效果是有限的,人不會因為被強迫而心甘情願地留下來。」(引自韓國KBS電視劇「製作人」第12集)演藝經紀契約跟人的生命高度相關,藝人與經紀人互相成就對方,很難單純用一個契約綁住一個人。

講者簡介
姓名:陳思廷
現職: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學歷:
法國南特(Nantes)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北大學(前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學士
經歷:
兼任成大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議、成大智財小組成員、成大學術倫理委員會審議委員;南區人類倫理研究聯盟書審委員
兼任成大研發基金會法律顧問、台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
曾任考試院司法人員特考、公務員高考/普考、不動產經紀人等國家考試命題、閱卷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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