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度第一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主題:營業秘密)

       知識經濟時代下,不同的智慧財產均有其獨特性與重要價值,且立於互補及無法替代之關係。例如:專利權之排他效力雖強,其保護標的與期間卻有別於著作權,據此,即便著作權法所賦予之排他權內容不若專利權強,企業的智慧財產資產不能只有專利權而無著作權。同樣具有排他性的商標權,保護期間雖僅有十年,卻可無限制的延展,且商標權保護標的及範疇,與專利權或著作權截然不同,因而亦為企業不可或缺的智慧財產資產。除此之外,若從保護智慧財產、確保企業競爭力角度而觀,營業秘密的重要性實遠超過於專利權或著作權,主要原因在於營業秘密可填補其他智慧財產類型之不足。

       近年來因全球化及國際化發展,產業界之上下游整合及分工細密,企業間一方面呈現白日化的競爭關係,另一方面彼此之相互合作亦日趨緊密,技術及人員之移轉及交流趨於頻繁。再者,企業文化與職場環境改變,在追求個人事業發展及最大利益化之驅使下,受僱人更換工作頻率增高,於同一職場任職時間縮短,已屬常見。此等產業結構與實務現況,使得營業秘密侵害情事,不論是在案件數目及複雜度、侵害範圍及頻率、影響層面與深度,均持續成長及增加,法律制度上如何強化營業秘密之保護,更顯重要。鑑於營業秘密洩漏會影響企業及國家之競爭力,衝擊創新研發及投資意願,強化營業秘密保護受到各國重視。

       美國關於營業秘密之保護,最為各界所熟悉者應為1996年聯邦刑事救濟之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 EEA),2016年再增訂聯邦層級之營業秘密民事救濟規定DTSA(Defend Trade Secrets Act);除前述聯邦層級之法規外,美國各州之侵權行為法及契約法亦適用於營業秘密侵害案件,非營利組織ULC(Uniform Law Commission)所訂定的「統一營業秘密法」(The 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 UTSA)在實務有一定影響力。歐洲各國過往是以不公平競爭法、契約法、侵權行為法及刑法之相關規定保護營業秘密,在歐盟通過2016/943營業秘密保護指令後,各國陸續有營業秘密之單獨立法,例如:德國於2019年生效施行之營業秘密保護法(Gesetz zum Schutz von Geschäftsgeheimnissen, GeschGehG)。

       我國營業秘密法自1996年生效施行後一直未有修正,至2010年間營業秘密侵害議題受到各界重視,2013年初修正及增定第13-1條至第13-4條之刑事處罰條文,2014年6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增定第10-1條營業秘密訴訟之舉證責任規定,2020年初增訂營業秘密刑事偵查階段之秘密保持令規定(增訂第13-5條、第14-1條至第14-4條),2022年6月於國家安全法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尚未生效施行)。

       我國在營業秘密保護之法律規定修法,不僅是朝向強化保護之趨勢,亦有降低營業秘密擁有者在民事訴訟程序之舉證責任,惟產業界似認為制度運作上仍無法滿足實務需求,因而持續倡議與推動修法,甚而在國家安全法有增訂條文(尚未生效施行);新近(2022年6月下旬)司法院審議通過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亦有諸多關於提升營業秘密案件之專業審判及保護之規定。我國關於營業秘密之民事救濟制度,究竟是法律規定不足而無法滿足產業實務需求,抑或是司法實務在法條解釋與適用仍有待商榷之處,乃本次座談會欲探求之重點。 (更多會議討論重點,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