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第一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議紀錄(主題:商標的權利耗盡與平行輸入)

     

107年度第一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議紀錄(主題:商標的權利耗盡與平行輸入)

      

      談到商標之權利耗盡與平行輸入,更容易被想到的關鍵字是「真品平行輸入」或是「水貨」,意思是指進口商未獲得本國代理商授權或同意,自國外輸入本國,而在本國所販賣之相同商標商品,因該商品貨源終端同係源自於商標權人,故仍屬真品。檢視我國商標法之規定,法條文字中並無「真品平行輸入」或「水貨」等用語,惟並非我國即無相關規定,概念上所適用者係第36條第2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該條文規範之原理參考立法意旨是來自於「權利耗盡」,亦即附有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後,商標權即已耗盡,對於持有或繼續行銷該商品之第三人,不得再為主張商標權。而依據法文文意,在國際耗盡與商標權屬地主義之原則下,僅有在國外商標權人亦是我國之商標權人情形下,始能平行輸入,則此解釋是否與承認「平行輸入」的立意相符,會不會因此使平行輸入容易被規避,是值得吾人多加探討之問題。

        

107年度第一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議紀錄(主題:商標的權利耗盡與平行輸入)

 

 

      本次座談會即以過去及目前法院對於「平行輸入」之見解,以國內外商標權人作為類型化之基礎,亦即就國外商標權人與國內商標權人相同與國外商標權人與國內商標權人不相同(實際上又可再區分為國內商標權人是/不是國外商標權人代理商、經銷商)為分類,瞭解實務上是否會因為國外商標權人與國內商標權人相同或不同而有不同的認定,如有不同之見解,如此區分是限縮還是擴張平行輸入、是否合理,或應如何界定更能確保商標權人利益與使一般消費者不會承受國內代理商、經銷商價格壟斷的不利益,是本次座談會所欲進一步研究與討論者,期能藉由本次座談會之討論,對實務見解能有更多探討與交流,供未來實務運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