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第二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議紀錄(主題:專利間接侵權之探討)

 
106年度第二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議紀錄(主題:專利間接侵權之探討)
      
          依據專利法之規定,專利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而所謂實施又依據物品與方法專利而有不同,物的實施指的是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方法的實施指的是使用該方法或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惟無論是物或是方法的實施,目前我國專利僅有規範「直接侵權」的行為,沒有針對間接侵權明文規範,因此在很多時候專利權人僅得以民法第185條第2項共同侵權行為來遏止他人欲以脫法之方式侵害其專利權。
     
          在此情形下,一直有增修「輔助侵權」的討論。而在是否增修相關條文的討論上,討論的問題有條文規定為「用於發明專利解決問題主要技術手段,但非一般交易通常可得之物」客觀標的是否妥適、「販賣之要約或販賣」行為態樣是否妥適、「明知」之用語,是否表示將輔助侵權行為人之主觀要件限於直接故意、是否採取從屬說,而須有直接侵權行為存在、專利權人得否請求銷毀輔助侵權物等。本次主題即以近年實務見解為上列問題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