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第一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議紀錄(主題:著作權合理使用之判斷)

106年度第一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議紀錄(主題:著作權合理使用之判斷)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及65條第2項)一直是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中,最難判斷的部分。合理使用也一直是著作財產權人與使用人互相角逐的戰場。

  依據2014年修正之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之規範中,如包含「在合理範圍內」之文字,即須再審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四款規定的適用,而其他條文為豁免規定,只要要件符合即不須再審酌第65條第2項四款規定。惟,目前法院見解似有不同之看法,似有認為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屬豁免規定者,是否仍需依照第65條第2項進行檢驗,產生疑義。

  此外,著作權法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是多數新聞從業人員會利用的條款,使用比例甚高,則究竟在何種情形能夠適用,亦值得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