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無法讀取TIPA電子報,請您點選此連結
TIPA智慧財產培訓學院
開新視窗-培訓課程 開新視窗-能力認證 開新視窗-學院教材 開新視窗-線上課程 開新視窗-TIPA粉絲團

TIPA電子報 2019年8月 第一百二十八期

每月精選文章
 
專利如何就受專利保護的系爭產品進行專利侵權均等論之判斷
彭國洋律師/專利師 連邦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根據學者在2012年上半年所作的實證研究 ,在我國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主張專利文義侵權而為智慧財產法院判斷者約佔1成3左右;而原告主張均等侵權而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斷者約佔5成左右,其中智慧財產法院肯認均等侵權成立者,約佔該等案件的24.3%,最後因欠缺阻卻均等侵權之事由而由專利權人實際取得勝訴的判決,約佔該等案件的12.5% 。又依據其他學者在2014年5月至2018年10月間所作的實證研究 ,原告主張文義侵權而為法院肯認的比率約為9.7%,而主張均等侵權而為法院肯認的比率僅約為3%。可見專利侵權訴訟之原告若不能成功舉證文義侵權,則退而求其次成功舉證均等侵權的可能性即屬甚低。是以,原告取得勝訴之關鍵常在均等侵權之主張是否充分。

我國實務上過去曾有案例為專利侵權訴訟之被告主張其所有系爭產品係實施被合法授權之另一專利,該另一專利較之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但法院則採被告認為系爭產品成立先前技術阻卻的另一主張,認定不構成均等侵權 。一直以來,法院多認為「專利權為一排他權,非實施權,是以再發明之創作仍應取得原發明之創作之授權方能製造,並非實施自有之專利權絕對不可能構成侵權。同時亦不可以系爭產品有增進系爭專利功效,以進步性之標準直接套用,率然認定為不構成均等論之適用,應回歸均等論三步測試原則以檢視均等論之適用與否 。」誠然,被告的系爭產品實施其所有或經授權之專利,若仍構成文義侵害原告之專利,當然無法阻卻專利侵權之違法。所以,被告之系爭產品若受有專利保護,仍難免受有侵害他人專利權之訟累。

更多訊息

 

培訓課程
2019年第一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議紀錄(主題:專利侵害損害賠償)
 

此次座談會的主題是專利侵害損害賠償,分成兩個區塊來討論,一個是專利權侵害貢獻度的計算,另一個是專利權侵害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計算。希望藉由次座談會之討論,能有更多的探討及交流。

更多訊息
最新消息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 利 布告欄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
商 標 布告欄 自108年8月16日起,商標申請人為外國及大陸地區公司者,其公司名稱前加註國別名後,並無加上「.」之必要,將依職權予以刪除。
著作權 布告欄 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
更多訊息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
最 新 消 息 108年度第一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議紀錄(主題:專利侵害損害賠償)
活 動 紀 錄 2019年大專校院技轉人員專班「臺南場」
更多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