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者在2012年上半年所作的實證研究 ,在我國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主張專利文義侵權而為智慧財產法院判斷者約佔1成3左右;而原告主張均等侵權而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斷者約佔5成左右,其中智慧財產法院肯認均等侵權成立者,約佔該等案件的24.3%,最後因欠缺阻卻均等侵權之事由而由專利權人實際取得勝訴的判決,約佔該等案件的12.5% 。又依據其他學者在2014年5月至2018年10月間所作的實證研究 ,原告主張文義侵權而為法院肯認的比率約為9.7%,而主張均等侵權而為法院肯認的比率僅約為3%。可見專利侵權訴訟之原告若不能成功舉證文義侵權,則退而求其次成功舉證均等侵權的可能性即屬甚低。是以,原告取得勝訴之關鍵常在均等侵權之主張是否充分。
我國實務上過去曾有案例為專利侵權訴訟之被告主張其所有系爭產品係實施被合法授權之另一專利,該另一專利較之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但法院則採被告認為系爭產品成立先前技術阻卻的另一主張,認定不構成均等侵權 。一直以來,法院多認為「專利權為一排他權,非實施權,是以再發明之創作仍應取得原發明之創作之授權方能製造,並非實施自有之專利權絕對不可能構成侵權。同時亦不可以系爭產品有增進系爭專利功效,以進步性之標準直接套用,率然認定為不構成均等論之適用,應回歸均等論三步測試原則以檢視均等論之適用與否 。」誠然,被告的系爭產品實施其所有或經授權之專利,若仍構成文義侵害原告之專利,當然無法阻卻專利侵權之違法。所以,被告之系爭產品若受有專利保護,仍難免受有侵害他人專利權之訟累。 |